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解释(二),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时应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解释(二)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强调在以出资“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此外,解释(二)明确了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对于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解释(二)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二)还明确了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处理方式。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的,离婚后一方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最高法还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最高法院发布的《解释(二)》明确了婚姻家庭财产分割的原则,旨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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