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苏州人才中心发布了关于人才*的热点问题解答究竟哪些人可以*苏州*苏州怎么操作抓紧来看!
本科直接*
大专6个月社保也可以*
苏州*新政发布后,
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与热议。
近期,苏州人才中心发布了
关于人才*的热点问题解答
究竟哪些人可以*苏州
*苏州怎么操作
抓紧来看!
Q:新政执行后,苏州各区及县市的人才*政策是否相同?
A:《通知》第七条:“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
政府文件首次明确人才*大市统一,政策适用于苏州整个行政区域,包括四市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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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人在苏就业并缴纳社保,全日制本科学历,43周岁,根据新政策,能个人申报*吗?
A:《通知》第二条:“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
新政增加了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先*再就业”政策。根据文件精神,申请人可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由目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申请办理;如同时具备学士学位证书的,也可按《通知》*条的规定,由本人申请办理。
Q:根据新政策,大专学历,6个月社保是需要同一家单位缴纳还是不同家单位也可以?
A:《通知》第三条,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
新政针对大专学历缴纳社保的时间,原本要求连续缴纳2年,现在缩短到6个月。同时,文件规定,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需要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因此在不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办理人才*时不能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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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根据新政策,自考、网络教育、成教本科能否按本科学历申报?
A:《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符合条件的自考、网络教育、成教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可根据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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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新政策中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年龄界限应如何定义?
A: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可。(举例:1984年5月10日出生的大专学历申请人,在5月9日提交申请的,仍在申请受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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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人才新政实施后,应如何申报、向哪个机构申报?以及后续的办理流程?
A:《通知》第四条:“符合*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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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根据新政策,应如何办理调档手续?
A:根据《通知》第四条,人才*可由本人或单位申请办理。单位申请的,可由单位办理员工档案转入手续,具体流程可咨询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本人申请的,人事档案应转入人才*的受理机构,具体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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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个人申请人才*,可以将*落到哪里?
A:《通知》第四条,“符合*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个人申请人才*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直接申请将*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迁入拟入户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迁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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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对于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新政对证书的工种有要求吗?
A:《通知》第五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通知》对职业技能等级提出要符合苏州*新发布的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此进一步增强苏州人才引进的契合度。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目录是 《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苏人保职〔201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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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都有,年龄52周岁,按照新政策能*吗?
A:《通知》*条:“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以上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已超过《通知》*条规定的50周岁年限,如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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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次调整人才*政策,涉及到应届毕业生*吗?
A:《通知》第八条:“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应届毕业生*不在本次人才*政策调整范围内,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第五条规定和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如符合《通知》相关条件的,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申请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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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全日制双专科毕业,尚未在苏州就业,可以作为本科生直接*吗?
A:《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第四条:“符合*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在苏就业人员,如符合《通知》*条规定的,可按《通知》*条由个人申请办理*。合法稳定住所在吴中区的,可由本人到吴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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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学历、学位证书,年龄28周岁,工作单位在姑苏区,名下有一套吴中区的商品房,我能个人申请*吗?
A:《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第四条:“符合*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在苏就业人员,如符合《通知》*条规定的,可按《通知》*条由个人申请办理*。合法稳定住所在吴中区的,可由本人到吴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14、Q:新政策中“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是什么?
A:本次调整的人才*相关政策是对《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部分条款的调整和优化。
对于合法稳定住所仍按2016年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和第十五条:“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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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人符合《通知》*条规定的*条件,想*苏州,配偶可以随迁吗?
A:《通知》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申请办理人才*手续时,配偶可以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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