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太仓市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有所调整,一起来了解一下。
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2元/月,下限为3030元/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为16842元/月,,下限为2800元/月,按政策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4330元/月,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
◆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份不计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上限下降的原因
今年6月底前,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一直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新统一规定:
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标准确定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
由于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此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就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更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将*次出次下调。
下限上涨的原因
从2017年起,江苏探索对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确定实行双基数。
即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上限标准仍沿用原来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确定。
因此,在两年前江苏就已经先行把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降下来了。
今年,江苏又按国家统一规定进一步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更大口径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这样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又比前两年计算方法略有下降。
调整带来的影响
按照规定,缴纳基数在上下限之间的,须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时申报。所以,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调整,对于工资处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与300%之间的大多数职工来说,这次的调整对到手收入几乎没有影响,对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影响较大。
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有利于减轻低收入者缴费负担,让更多低收入者交得起社保,享受社保待遇。
社保待遇遵循“多缴多得”的计发原则,缴费时间长短和缴费基数高低与待遇水平直接挂钩,所以对于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都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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